新北市議會於2026年5月14日通過《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三讀,整合建築許可、施工管理、使用管理、拆除、維護與罰則等規定,條文包含9章41條,正式邁入新的管理階段 [1, 2]

條例新增擋土牆安全維護檢查,規定擋土牆完工後,須於基礎土方開挖前完成檢驗,確保結構安全。施工監造及承造人須依照工程特性擬定監造及施工計畫,落實品質監督,若有缺失須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1, 2]

若施工作業未依核定計畫或未完成必要檢查,最高可處新台幣9,000元罰款,且拒不改善者可勒令停工 [1, 2]

條例引入風險警示機制,針對建築外牆材質、附屬設施、電梯、機械停車設備及山坡地居民社區的土水保持設施等,發布現場告示及網路公告,提示公共安全潛在風險 [1, 2]

新北市公共工程局局長馮昭麟表示,條例完成三讀象徵市府建築管理制度進入更完整、專業階段,「未來將持續精進建築管理與施工安全機制,透過更周延的法制作為,打造安心且永續宜居的新北市,守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1]

立法委員黃欣華強調,過去三重六張街鄰損案件源於法規對地下室開挖監管不足,透過此次修法「將監造人與承造人的監管計畫書賦予明確法律責任與罰則,才能有效導正工地的陋習」,提升公共安全與民眾信心 [2]

該自治條例將送中央核定並正式公布施行,後續將成為新北市建築管理與施工安全的法律依據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