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张某与好友顾某共同购买刮刮乐彩票,张某支付40元购得2张彩票,两人各自刮开一张,张某未中奖,顾某中得100万元大奖 [1, 2]。中奖后,张某被请回家,顾某成功兑奖,扣除20%个人所得税后实际获得80万元奖金 [1, 2]。当日,顾某曾将购票和餐饮费用转账给张某,但后者未接受 [1, 2]。
事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返还奖金及利息,称中奖奖金应与其共享 [1, 2]。连云港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系交情好友,购票及刮奖过程中存在赠与意图,张某让顾某代刮获奖彩票实为赠与行为,顾某不构成非法占有 [1, 2]。法院最终驳回张某诉讼请求,支持顾某权益 [1, 2]。
法院指出,张某购买彩票且允许顾某亲自刮奖,意味着将中奖机会赠予对方,且中奖时未提出异议,为此未形成权利争议基础 [1, 2]。顾某兑奖合法,未侵犯张某利益。
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争议告一段落。案件彰显朋友之间彩票联购时的权利界定问题,将成为类似纠纷的判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