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对涉及外资企业的供应链调整行为作出限制,并自即日起施行。 [1]

这份18条规定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对损害或可能损害中国供应链安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开展调查,并可采取限制进出口、投资及相关交易等措施。 [1] 第十六条还称,相关行为主体可依法被限制在中国境内活动,包括出境、停留及居留等。 [1]

中国国务院表示,这项规定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制度安排,旨在“防范化解产业链供应链风险”。 [1] 文中同时提到,外资商业团体对新规表达关切,认为部分规定不够清晰,可能增加在华外企法律风险并削弱商业信心。 [1]

报道还称,一些外资企业在新冠疫情后已将部分生产环节转移至东南亚、墨西哥等地,以分散风险。 [1]

新华社4月14日报道,李强已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项规定;文件自公布后即施行。 [1]